文书内容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35民初1286号
原告:向亚,男,199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勋,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冉碎蓉,女,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向亚与被告冉碎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向亚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00元,由原告向亚负担。
审判员 余艳琼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谭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