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9民初643号
原告:王翰,男,199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区。
被告:华飞,男,199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
原告王翰与被告华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王翰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翰负担。
审判员 高利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申超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