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109民初643号

王翰与华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翰;华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9民初643号

原告:王翰,男,199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区。

被告:华飞,男,199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

原告王翰与被告华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王翰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翰负担。

审判员  高利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申超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