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4执180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负责人:陈荣备。
被执行人:深圳市协联创展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外环路**厂房****东侧v>
法定代表人:谢洪保。
被执行人:舒立灵,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申请执行人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协联创展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舒立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8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深圳市协联创展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舒立灵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7505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协联创展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舒立灵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舒立灵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桥背馨雅苑2号楼9层04房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以904225元拍卖成交,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884851.75元;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舒立灵的浙J×××××的车辆;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舒立灵所有的位于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润街道泰和路11号君临雅苑17栋1单元701室的房产,因本案未受偿标的较小,暂不处理被执行人的房产,除此之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库,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执行得部分款项并已退发。因本案未受偿标的较小,暂不处理被执行人的其他房产,除此之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库,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冯建刚 执行员 周海涛 执行员 仇 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