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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0执207号

谢立红、天津友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谢立红;天津友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0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谢立红,女,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被执行人:天津友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83287065E),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工业园区金地企业总部D-1-115。

法定代表人:袁海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立红与被执行人天津友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津东丽劳人仲调字(2017)第24号仲裁调解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2500元,执行费5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已获得司法救助,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转移或变卖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致使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将依职权以救助金额为限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津0110执2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学滨

审判员  刘冠球

审判员  庞丽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佳妮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