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103刑初26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红杰,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辩护人黄明正,湖北宝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红杰犯介绍卖淫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何红杰在本市江汉区民族路常某道内介绍妇女卖淫;同年8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何红杰在上述地点介绍卖淫女李某与嫖客曹某、卖淫女汤某与嫖客袁某发生性关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红杰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何红杰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红杰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何红杰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刑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何红杰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 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伊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