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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3执1235号

孙福樟、张宪宗、冯秀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1-27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福樟;张宪宗;冯秀蓉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执1235号

申请人:孙福樟,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张宪宗,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冯秀蓉,女,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申请执行人孙福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03民初48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宪宗、冯秀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张宪宗、冯秀蓉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张宪宗、冯秀蓉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宪宗、冯秀蓉的财产情况1、被执行人张宪宗所有的坐落于××街道××村××巷××弄××号的房产。 本院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1、被执行人张宪宗所有的坐落于××街道××村××巷××弄××号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处置,本案分配得95446元。 截止2019年3月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204554元及利息,未缴纳本案执行费15400元,已缴纳本案诉讼费8250元。 因被执行人张宪宗、冯秀蓉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宪宗、冯秀蓉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