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811执2497号
申请执行人:张翠娇。
被执行人:骆彬。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翠娇与被执行人骆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811民初6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肖 磊
审判员 闫 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传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