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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82民初506号

荣成市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邢家利、沈喜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荣成市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家利;沈喜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民初506号

原告:荣成市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670509818H,住所地荣成市桃园街道办事处桃园村。

法定代表人:李百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强,男,汉族,1971年8月24日出生,该公司行政部经理。

被告:邢家利,男,汉族,1975年3月3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沈喜红,女,汉族,1976年6月14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原告荣成市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家利、沈喜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成市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穆海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