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1执2703号
申请执行人: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巩义市嵩山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94881868F。
法定代表人:赵春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豫霖实业有限公司,住,住郑州市**大学路**华城国际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4657718B。
法定代表人:姚占良。
被执行人:河南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巩义市孝义街道办孝南村,住巩义市孝义街道办孝南村腾飞路10181563708993B。
法定代表人:王兴洲。
被执行人:郑州神牛铸造有限公司,住巩义市鲁庄镇鲁庄村。统,住巩义市鲁庄镇鲁庄村10181752298778L。
法定代表人:姚万林。
被执行人:姚占良,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申请执行人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豫霖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郑州神牛铸造有限公司、姚占良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0181民初5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豫霖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郑州神牛铸造有限公司、姚占良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24063.15元及利息、复利。被执行人河南豫霖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郑州神牛铸造有限公司、姚占良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8年9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2018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2、2018年9月7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8年9月10日、2018年10月27日、2018年12月20日、2019年2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姚占良有一辆丰田牌汽车,已被多案查封;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经停产,现已不存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在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郑州神牛铸造有限公司名下有十套房产,已将其查封,但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房产信息;5、2019年3月4日,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宜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实际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于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81执27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化冰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徐淑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