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1027执373号

张银本与耿春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银本;耿春旺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甘1027执373号

申请执行人:张银本,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

被执行人:耿春旺,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银本与被执行人耿春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027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耿春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银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耿春旺支付2018年剩余房租费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耿春旺已全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9)甘1027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号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的(2019)甘1027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