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681执7460号 申请执行人周迪利,女,1965年4月13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应天明,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杨秀美,女,1970年4月13日出生,住诸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迪利与被执行人应天明、杨秀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浙0681民初8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天明、杨秀美应支付周迪利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本案诉讼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3820元,应交执行费4500.8元。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应天明名下房产正由本院另案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杨秀美已支付执行款20000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681执74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何 翔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叶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