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5民初839号
原告:李季洪,女,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毅(系李季洪丈夫),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北街**附**7-1。
被告:重庆百富裕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金港新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394752166。
法定代表人:李德彬,总经理。
原告李季洪与被告重庆百富裕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李季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季洪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季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季洪负担。
审判员 田小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邓兴娟
书记员吴妮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