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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02民初2747号

敖艺芳与贵阳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敖艺芳;贵阳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2747号

原告:敖艺芳,女,土家族,1984年7月22日生,现住贵阳市小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科,贵州黔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洪,贵州黔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本市南明区市南路**保利国际广场**楼1-17-5。

法定代表人:何英,公司董事长。 原告敖艺芳与被告贵阳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敖艺芳诉称,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三通费”3283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4年10月12日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原经开区长江路“恒森自在城”9栋2单元11层6号房,2016年3月11日交付房屋,交房时,被告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违规收取原告“三通费”3283元。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如前。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在第二十八条对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2、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而该合同所涉房屋位于本市××长江路“恒森自在城”,因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孙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