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民初1423号
申请人:范瑞,男,1991年5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
申请人:李光,男,1971年1月8日生,回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
申请人:新泰市蓝瑞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小协镇大协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FA8B617。
法定代表人:马圣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史龙,男,1988年3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
申请人:马洪星,男,1964年3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申请人范瑞与被申请人李光、新泰市蓝瑞石材有限公司、史龙、马洪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光、新泰市蓝瑞石材有限公司、史龙、马洪星的银行存款74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范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李光、新泰市蓝瑞石材有限公司、史龙、马洪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4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4220元,由申请人范瑞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姬建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薛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