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504民初180号
原告:龙国才,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旭波,四川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泸州家塑建材有限公司,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向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555791854W。
法定代表人:赵明福。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龙国才诉被告泸州家塑建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杨明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国才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泸州家塑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国才撤回对被告泸州家塑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杨明康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国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