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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02民初991号

刘尊伟与李正国、罗灵丽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刘尊伟;李正国;罗灵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2民初991号

原告:刘尊伟,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皓月,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正国,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罗灵丽,女,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刘尊伟与被告李正国、罗灵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刘尊伟于2019年3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尊伟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尊伟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00元、保全费1270.00元,由原告刘尊伟负担。

审判员  王立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何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