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2民初991号
原告:刘尊伟,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皓月,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正国,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罗灵丽,女,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刘尊伟与被告李正国、罗灵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刘尊伟于2019年3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尊伟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尊伟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00元、保全费1270.00元,由原告刘尊伟负担。
审判员 王立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何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