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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81执3684号

石业刚、青岛隆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业刚;青岛隆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281执3684号

申请执行人:石业刚,男,196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隆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花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768385641。

法定代表人:张元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业刚与被执行人青岛隆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81民初8502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石业刚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鲁0281执3684号,执行标的107458.97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青岛隆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一台,期限从2019年1月7日起至2021年1月6日止。经查询银行,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查询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已被另案查封,无法处置。现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完成,以上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永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