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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03民初7826号之一

湖南博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鑫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博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鑫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3民初7826号之一

原告:湖南博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披塘村湖南一力物流园**门店及住宅****。

法定代表人:岳跃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晶,湖南任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敏,湖南任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鑫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小区****

法定代表人:曾超文。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南博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鑫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博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博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博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鑫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056元,减半收取1602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028元,由原告湖南博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小松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邓双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