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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202执恢103号

王建华与冯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建华;冯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202执恢103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辰溪县。

被执行人:冯政,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华与被执行人冯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湘1202民初37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冯政工资款60000元,不足部分依法继续扣留,因扣留被执行人工资需时较长,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1202民初375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玉权

审判员  赵振华

审判员  孙跃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向宏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