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202执恢103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辰溪县。
被执行人:冯政,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华与被执行人冯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湘1202民初37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冯政工资款60000元,不足部分依法继续扣留,因扣留被执行人工资需时较长,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1202民初375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玉权
审判员 赵振华
审判员 孙跃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向宏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