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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民终1007号

熊辅、邱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邱雪英;熊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终10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辅(曾用名熊虎),男,汉族,1971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雪英,女,汉族,1963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 上诉人熊辅因与被上诉人邱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8)川1321民初5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熊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熊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书培

审判员  赵建华

审判员  杨 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杜欣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