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终10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辅(曾用名熊虎),男,汉族,1971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雪英,女,汉族,1963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 上诉人熊辅因与被上诉人邱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8)川1321民初5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熊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熊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书培
审判员 赵建华
审判员 杨 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杜欣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