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1022民初5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凤县支行。 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
负责人:汪飞,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该行信贷中心主任。
被告:何金明,男,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被告:佐改琴,女,汉族,住址同上,系何金明之妻。
被告:雷小平,男,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被告:李瑛,女,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小刚,男,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系李瑛之夫,雷小平之兄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凤县支行与被告何金明、佐改琴、雷小平、李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凤县支行于2019年03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凤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凤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9096元,减半收取计454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凤县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余 四 清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