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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13执700号

尚高峰与赵鹏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尚高峰;赵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辽0213执700号

申请执行人:尚高峰,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满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赵鹏,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尚高峰与被执行人赵鹏离婚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2018)辽02民终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执行。现申请人表示由双方自行解决本案,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7)辽02民终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卫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郑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