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辽0213执700号
申请执行人:尚高峰,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满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赵鹏,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尚高峰与被执行人赵鹏离婚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2018)辽02民终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执行。现申请人表示由双方自行解决本案,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7)辽02民终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卫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郑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