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523执181号

史建为与屈颖辉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史建为;屈颖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523执181号 史某某、屈颖辉: 申请执行人史某某与被执行人屈颖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523民初25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屈颖辉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史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29800元、诉讼费273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为347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屈颖辉通过本院给付申请执行人史某某27873元,缴纳执行费347元。屈颖辉私下给付申请执行人史某某1200元。史某某并放弃1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523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书((2019)陕0523执18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2月21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