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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02执5507号

谢挺、彭大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挺;彭大伟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302执5507号申请执行人谢挺,男,1989年8月3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彭大伟,男,1979年4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谢挺与被执行人彭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特63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并采取措施。本案已执行到位案款14350元,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3565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未缴纳。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权利及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学强

审判长  刘建法

审判长  肖 寒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