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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321执741号

申请执行人王宗财与被执行人甘肃绿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宗财;甘肃绿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321执741号

申请执行人:王宗财,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执行人:甘肃绿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热源路****(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属院)。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宗财与被执行人甘肃绿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8)甘0321民初300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8年12月10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宗财于2019年3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宗财与被执行人甘肃绿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宗财以被执行人甘肃绿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给付案件款为由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宗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甘0321执7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唐玉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增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