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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5民初1149号

许百莲与鞠洪军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许百莲;鞠洪军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鲁0785民初1149号

原告:许百莲。

被告:鞠洪军。 原告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借款事实及金额无异议,请求调解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被告鞠洪军向原告许百莲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并注明“暂定半年,月息1.3分,三个月一付利息,到时本息一次付清”字样。被告鞠洪军于2016年3月30日已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现尚欠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未付。原告追款未果,遂诉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鞠洪军欠原告许百莲借款本金50000元,由被告鞠洪军自2019年3月起至2020年6月止每月26日前偿付3000元,余款2000元于2020年7月26日前付清,原告许百莲自愿放弃利息损失; 二、违约责任:若被告鞠洪军有一笔逾期付款,原告许百莲则可就全部借款余额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3%计算)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鞠洪军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霍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芳    

书记员  徐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