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1民初323号
原告:黄秀霞,女,196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陈雪燕,女,1984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舞钢市。黄秀霞与陈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2019年3月4日,黄秀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黄秀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黄秀霞负担。
审判员 张英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陈夏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