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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81执保826号

刘磊诉李谟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磊;李谟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81执保826号

申请人:刘磊。

被

申请人:李谟松。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磊与被申请人李谟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李谟松的银行存款5248.5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刘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谟松的银行存款5248.5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沈伟武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梦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