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23民初314号
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荣修,该公司经历。
委托代理人:邱勇,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学林,男,汉族,1986年8月30日出生,住平昌县。 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学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学林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学林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曾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