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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521执1018号

谢成书、胡文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06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成书;胡文萍;卿光明;牛志蓉;卿浩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521执1018号

申请人:谢成书,男,1958年1月28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黑田铺乡圳玄村****、

被执行人:胡文萍,女,1966年11月26日出生,住,住所地邵东县/div>

被执行人:卿光明,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住,住所地邵东县/div>

被执行人:牛志蓉,女,1989年12月2日出生,住,住所地邵东县/div>

被执行人:卿浩峰,男,1988年6月2日出生,住,住所地邵东县/div>谢成书申请胡文萍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1民初386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成书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1民初386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姜育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贺子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