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4民初644号
原告:淄博金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五岭路**。
法定代表人:赵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章,男,系博山区城东街道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
被告:盛春伟,男,成年,汉族,住博山区。 原告淄博金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盛春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金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洪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孙娜娜
书记员钱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