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821执440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66年10月24日生,汉族,江西吉安县人,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住江西省吉安县。被执行人曹细林,男,1979年2月7日生,汉族,江西新干县人,住江西省新干县。被执行人张芙艳,女,1981年10月31日生,汉族,江西新干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申请执行人刘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细林、张芙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赣0821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曹细林、张芙艳应向刘军支付欠款本金43000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9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694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全部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军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细林、张芙艳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细林、张芙艳在银行的存款447559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晓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仪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