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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9执55号

(2019)湘1129执55号申请执行人黄丁萍与被执行人沈启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3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丁萍;沈启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29执55号

申请执行人:黄丁萍,男,1976年2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人,经商,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被执行人:沈启春,男,1980年3月15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户籍住址江华瑶族自治县,现住江华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黄丁萍与被执行人沈启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丁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9民初90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黄丁萍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9民初9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贝

审判员 李彦鸿

审判员 李贻月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陈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