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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81执保324号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福明、吕红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福明;吕红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81执保324号

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99343815D,住所地常州市。

负责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王福明,男,1965年11月2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

申请人:吕红仙,女,1967年4月2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福明、吕红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福明、吕红仙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福明、吕红仙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史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