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81执保324号
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99343815D,住所地常州市。
负责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王福明,男,1965年11月2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
申请人:吕红仙,女,1967年4月2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福明、吕红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福明、吕红仙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福明、吕红仙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史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