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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5民初668号

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民初668号

原告: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游某某,总经理。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87年8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建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