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02民初983号
原告:顾桂霞,女,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常志杰,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原告顾桂霞与被告常志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顾桂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顾桂霞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 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盛鹏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