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502民初983号

顾桂霞与常志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顾桂霞;常志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02民初983号

原告:顾桂霞,女,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常志杰,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原告顾桂霞与被告常志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顾桂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顾桂霞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 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盛鹏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