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初43号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置地大道与十三香路交叉口建业森林半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70851397K。法定代表人孙献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邓言、赵珍珠(实习),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施勇,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诉被告施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顺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毛二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