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6执6086号
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号。
法定代表人:吕章志。
被执行人:刘义洪,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金昌连,男,汉族,1965年5月12日,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姚洪军,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申请执行刘义洪、金昌连、姚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95048.59元,申请执行费582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刘义洪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红专社区九组号房屋;查封被执行人刘义洪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红专社区九组号房屋;查封被执行人姚洪军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柳岸社区十六组号房屋,均有案外人,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刘义洪所有的川A×××××丰田牌小型轿车、被执行人姚洪军所有的川A×××××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均已被查封,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被执行人刘义洪、金昌连、姚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莉娟
审判员 杨亚萍
审判员 程 曼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诗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