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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23执294号

江西金凯针纺有限公司与龚维玮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金凯针纺有限公司;龚维玮;杨圆圆;南昌市众鑫铝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23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凯针纺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循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680930200E。

法定代表人:郭运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龚维玮,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杨圆圆,女,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南昌市众鑫铝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江西金凯针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MA35F6CE67。

法定代表人:龚维玮,系该公司总经理。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金凯针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维玮、杨圆圆、南昌市众鑫铝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民终27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依法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龚维玮、杨圆圆、南昌市众鑫铝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1903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龚维玮、杨圆圆、南昌市众鑫铝业有限公司与执行标的相应的收入及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龚维玮、杨圆圆、南昌市众鑫铝业有限公司与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秦拥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夏 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