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23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凯针纺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循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680930200E。
法定代表人:郭运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龚维玮,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杨圆圆,女,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南昌市众鑫铝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江西金凯针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MA35F6CE67。
法定代表人:龚维玮,系该公司总经理。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金凯针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维玮、杨圆圆、南昌市众鑫铝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民终27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依法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龚维玮、杨圆圆、南昌市众鑫铝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1903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龚维玮、杨圆圆、南昌市众鑫铝业有限公司与执行标的相应的收入及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龚维玮、杨圆圆、南昌市众鑫铝业有限公司与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秦拥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夏 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