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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126司惩131号

包某1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
当事人
包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岷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9)甘1126司惩131号被拘留人:包某1,男,汉族,1971年12月30日生,甘肃岷县人,农民,住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某1、杜某、包某2、韩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拘留人包某1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岷县人民法院(2018)甘1126民初38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包某1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