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1181执94号 乐山市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敏、伍小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8)川1181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乐山市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敏、伍小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由黄敏、伍小红支付申请执行人乐山市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4387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5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执行中,本院裁定对被执行人黄敏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4462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412元,缴纳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现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