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财保98号
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青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
法定代表人:孙法学。
被
申请人:新泰国酿酒行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银河路南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69308226M。
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泰国酿酒行有限公司名下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000000股股权及分红,股权账号:90××××66,保全金额15000000元。申请人以位于山东省新泰市青龙路中段北侧的新国用××××号土地使用权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新泰国酿酒行有限公司名下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000000股股权及分红予以冻结,股权账号:909××××66。 二、对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新泰市青龙路中段北侧的新国用××××号土地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震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赵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