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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71行终177号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刘智勇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行政确认
当事人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刘智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陕71行终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仁华,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智勇,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张海莲,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系刘智勇妻子。 委托代理人李小乐,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刘智勇确认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因上诉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博

审 判 员 杨 娜

审 判 员 侯 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茗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