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303执11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川巷**锦上花**。
负责人:陈俊文,西南大区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小平,女,汉族,1981年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8)川0303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龙小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龙小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8655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26.9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谢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