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豫10刑终91号原公诉机关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春兰,女,195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现住。2017年10月31因盗窃被行政拘留7日;2018年1月5日因2018年1月3日非正常到北京天安门上访,扰乱社会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3月2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7日被许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9日被建安区人民法院逮捕。指定辩护人刘换换,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建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春兰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豫1003刑初20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春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12月21日,马春兰以土地纠纷为由去北京上访,在被陈曹乡政府工作人员劝返时,马春兰要求去接访的给其报销路费和住宿费,之后马春兰跟随工作人员返回;2018年1月2日,马春兰再次以土地被邻村侵占为由到北京天安门上访,陈曹乡政府工作人员到北京对其劝返时,其再次要求报销路费和住宿费,否则不服从劝返,许昌市建安区陈曹乡人民政府迫于信访压力再次向马春兰支付其往返北京费用及食宿费,两次共计3996元,马春兰返回许昌后打了收条。2018年1月29日,马春兰再次购买了去北京的车票欲到北京上访,被陈曹乡政府工作人员发现后劝返时,马春兰要求乡政府给付其土地补偿款及上访期间误工费12.84万元和其往返北京的费用。经协商,马春兰同意暂时支付其10000元,2018年2月4日许昌市建安区陈曹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徐某向马春兰支付费用1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各1份,证明:被告人马春兰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由徐某于2018年2月26日报案至许昌县公安局,该局于同日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马春兰系传唤到案。(3)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证明:被告人马春兰于2017年10月31因盗窃被行政拘留7日;于2018年1月5日因2018年1月3日非正常到北京天安门上访,扰乱社会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4)户籍证明1份,证明:被告人马春兰犯罪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5)许昌至北京西往返火车票、马春兰、屈学林、屈红凯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马春兰及其家人于2017年12月21日、2018年1月2日、2018年1月29日由许昌至北京的事实。(6)收到条2张,证明:马春兰收到车费、住宿费3396元及现金1万元。(7)许昌宏图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马春兰实际耕种面积和后孙汪村六组(马春兰耕种土地交界处)实际耕种土地面积勘测定界图和界址点成果表2份,证明:马春兰实际耕种土地面积为13459.7平方米,后孙汪村六组(马春兰耕种土地交界处)实际耕种土地面积为6977.32平方米。(8)张某1保存的2013年后孙汪村六组村已分地底册和证人张某1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其村村民和马春兰家的地交界,他们称呼交界处的地是“一杆旗”地,“一杆旗”地在2013年分地时的土地面积情况。(9)陈曹乡屈庄村、后孙汪村、陈曹乡政府于2017年10月24日分别出具的证明各1份、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记录2份,证明:建安区陈曹乡屈庄村于2017年6月9日、后孙汪村于2017年6月8日分别决议由马春兰之子屈红祥下灰桩界定两村边界,2017年6月14日陈曹乡政府、两村村委共同决定挖沟定两村边界,两村均无异议。(10)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2017年8月11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李松锋、郑某证言材料,证明陈曹乡政府于2017年8月11日出具信访处理意见,被告人反映所分土地是24亩不属实,且后孙汪村干部所挖的沟在自己村耕地范围内,信访人所说的侵占一事不成立。被告人拒绝签收该处理意见书,郑某、李松锋对送达现场进行了证明。(11)2018年1月25日许昌市建安区陈曹乡政府出具的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证明:马春兰于2018月1月25日再次通过信访反映后孙汪村侵占其耕地近1亩、要求确权21亩耕地、按每亩5.67万元的标准补偿其2亩地的土地补偿款的事项,陈曹乡已受理,并告知其将在60日内答复,期间不要向上级重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但被告人拒签。(12)2018年4月13日陈曹乡政府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证明在被告人羁押期间,陈曹乡政府出具了不支持被告人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并送达被告人。(13)承诺书2份、担保书2份,建议书3份。证明:被告人马春兰同意陈曹乡人民政府信访处理意见,不再上访。(14)许昌市建安区群众(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对陈曹乡李某给予信访稳定工作责任追究的建议1份、中共许昌市建安区纪委宣布立案笔录1份,证明:李某因马春兰上访,维稳不力被许昌市建安区纪委立案调查。(15)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1份,证明:土地确权程序。(16)陈曹乡政府关于马春兰反映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陈乡政文[2017]63号、[2018]16号),证明了被告人信访事宜被调查情况,信访人所反映问题不属实,要求不合理,所挖沟系2017年7月为避免边界问题所挖,不存在被告人土地被侵占的事实等内容。2.证人证言(1)证人常某(陈曹乡政府工作人员)证言2017年12月21日马春兰,带着她的女儿屈红玲到北京上访了一次,被我和屈庄村书记屈某1劝返了。2018年1月3日,马春兰又到北京市国家信访局接待司以及北京天安门附近上访,被我和陈曹乡党委委员徐某一起将马春兰劝返回来了。马春兰上访表面上是反映她所种植的土地被侵占的问题,实际上,马春兰真正的目的是想通过上访来给陈曹乡政府施压,想让陈曹乡政府来满足她的条件。据我了解:马春兰家的地在屈庄村南地和后孙汪村的土地交界。马春兰家原本应种植土地13.96亩,但是马春兰实际种植的土地已经达到了21亩,马春兰还不满足,他说她家应该有24亩土地,马春兰称她的土地被后孙汪村侵占了,为此马春兰不断地跟后孙汪村的土地承包户发生纠纷,2017年6月份,为了平息纷争,在陈曹乡政府主持下,陈曹乡后孙汪村和陈曹乡屈庄村分别召开会议,并协商:在马春兰和后孙汪村交界的地方明确的做出一道界线,并在界线上挖了一条沟。但是马春兰对此仍表示不满,她认为她的地没有种够,马春兰于是就到北京进行上访。第一次是2018年12月21日马春兰到北京上访,陈曹乡政府得到消息后,安排我和屈庄村的村干部屈某1于2018年12月24日赶到北京,对马春兰进行劝返,马春兰说如果政府不解决她反映的问题,她就不回许昌,继续留在北京到天安门附近上访。2017年12月25日,我和屈某1再次到金达宾馆找到马春兰,继续对马春兰劝返,希望马春兰停止上访,跟随我们返回许昌,马春兰还是说政府必须解决她反映的问题,并且必须报销她和她女儿屈红玲的来往车费、住宿和吃饭的费用,如果政府不答应她的要求,不报销她和她女儿屈红玲的来往车费、吃饭、住宿费用,那就绝对不会跟随我们回去,一直在北京上访,谁说都不行。我没有办法,为了稳定住马春兰,避免马春兰继续上访,我只好答应了马春兰报销了她和她女儿来往车费以及吃饭、住宿的费用,马春兰这才答应返回许昌。第二次是2018年1月3日,马春兰带着她的儿子屈红凯(聋哑人)又来到了北京,我和陈曹乡政府党委委员徐某得到消息后连夜赶往北京劝返马春兰。2018年1月4日,我和徐某去金达宾馆找到了马春兰,对马春兰劝返,马春兰要求陈曹乡政府必须先把她种植的21亩土地给她确权,把土地确权证给她送到北京,否则她就留在北京上访,到天安门找个大头儿(国家领导人)给她解决。我和徐某做了半天工作,还是不能说服马春兰。2018年1月5日上午,我和徐某又到金达宾馆找到马春兰,经过我和徐某苦口婆心的长时间劝说,马春兰表态,先回去也行,但是必须把她和她儿子的来往车票、住宿、吃饭的费用都报销了,她才会回去。如果政府不答应,她就留在北京了,天天去天安门地区附近上访。我和徐某害怕马春兰继续上访,影响建安区的信访稳定,只好按照马春兰的要求将马春兰吃饭、住宿以及来往车票全部给马春兰报销,马春兰才答应跟着我们回了许昌。我们去北京劝返马春兰两次,马春兰要求我们必须报销其来往的车费、住宿费,餐饮费,两次一共索要了3996元钱,马春兰回到许昌后给徐某统一打了一张收条。在我给马春兰钱的时候,马春兰曾明确的表示,如果不把这些钱给她报销,她是绝对不会跟我们回许昌的,她一定会留在北京继续去天安门地区上访,我不得已才把钱给马春兰报销了。2018年1月29日,马春兰又购买了许昌到北京的车票,准备再次上访,被党委委员徐某、武装部长李某及时发现。之后徐某、李某给马春兰做工作,马春兰表示自己种地种少了,让政府赔偿她两亩地的地钱,还要按照新元大道拓宽赔偿标准以每亩地5.67万元进行赔偿,一共赔偿11.34万元,马春兰还要求政府赔偿她2016年、2017年这两年到省、市、县上访所花的费用一共1.5万元。一共赔偿给她12.84万元,并且还要把她现在所种植的21亩土地进行土地确权,把土地确权书交给她,只要政府不同意,她就会到一直到北京上访。因为当时我不在现场,马春兰当时是怎么说的我不清楚。为了避免马春兰继续到北京上访,影响建安区的信访稳定,徐某等人没有明确拒绝马春兰,但是马春兰向政府索要,马春兰说如果政府不给她12.84万元钱,她马上就去北京天安门地区上访。迫于无奈,2018年2月4日,徐某、李某、信访办主任郑某还有我去了屈庄村,在屈庄村村委会先给了马春兰一万元钱,安抚住马春兰,希望马春兰能够停止上访。马春兰先收下了一万元钱,马春兰说剩下的钱要在过年前付清,否则,过完年后,她还会继续去北京天安门地区上访。在我们把钱给了马春兰后,马春兰经常给我打电话,催我把剩下的钱给她,马春兰说,如果不给钱,她马上就会去北京天安门上访。(2)证人李某(许昌市建安区陈曹乡武装部部长,岗黄工作区区委书记)证言马春兰一共向政府索要三次钱款,第一次是2015年马春兰和邻居王付连因为宅基地纠纷打架,马春兰到到北京上访,为了稳定马春兰,由我出面以救济的形式,给了马春兰8000元钱。此后马春兰尝到了甜头,第二次马春兰去北京上访,要求政府将她的来往车票钱和住宿费共计人民币3996元,第三次马春兰要求政府给她12.84万元,政府为了避免马春兰上访,给我区的信访稳定工作抹黑,不得已,2018年2月4日陈曹乡政府先给了马春兰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6月份,马春兰所种土地与陈曹乡后孙汪村土地交界,马春兰经常因土地纠纷和后孙汪村土地承包户之间发生纠纷,经陈曹乡政府、屈庄村委会、后孙汪村委会处理后,马春兰依然不愿意,称其所种土地被侵占。马春兰在屈庄村新元大道南侧有耕地一块,经询问屈庄村老支部书记屈某3、现任支部书记屈某1、村文书沈长坡、时任二组组长屈付喜等参与分地的村组代表后了解,马春兰家有7口人,按照屈庄村委会分地标准,马春兰应分13.96亩左右,现在马春兰所种土地面积有21亩,多种了7亩多土地。后经陈曹乡政府、屈庄村委会、后孙汪村委会联合对马春兰所种土地与后孙汪村土地的边界进行了处理划分,屈庄村和后孙汪村两村村委共同签订了边界认定协议,并在边界处挖了一条东西走向的沟,双方约定以此沟为最终地界,共同遵守,任何一方没有权利去平复这条地界沟。马春兰不认同此边界协议,称自己应该种24亩土地,后孙汪村侵占了自己的土地,不把后孙汪村霸占自己的地给要回来就一直上访。当时后孙汪村六组组长把分地的账本拿出来让乡政府和屈庄村村干部都看了,马春兰称后孙汪村的分地账本是造假的,陈曹乡政府工作人员、屈庄村村干部多次给马春兰做工作,马春兰仍不听劝告,直至发生马春兰连续两次进京上访事件。第一次是2017年12月21日去北京上访,第二次2018年1月3日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上访。马春兰到北京上访给政府的工作造成了极大的被动,严重影响了建安区的信访稳定,陈曹乡政府为了稳控马春兰花费了极大的人力、物力,但是马春兰依然不听劝阻,经常在敏感的时间(如十九大期间、元旦期间)到北京上访,给政府施压。2018年1月3日,因马春兰到再次到北京上访,因为马春兰上访的事件,我被处以党内警告处分。马春兰说她的土地被侵占了,要求政府对其现种植的21亩地进行确权,并且赔偿其两亩地的损失。马春兰说这两亩地的赔偿要按照新元大道拓宽占地的标准进行赔偿,按屈庄村小坡(李占科)的标准,每亩地赔偿她5.67万元,两亩地共计11.34万元的补偿,还有2016年、2017年去市、县、乡上访所花的1.5万元,共计12.84万元,要求政府2018年农历过年将钱款全部付清,否则就要再次到北京进行上访。为了避免马春兰上访给政府工作造成的被动,2018年2月4日,陈曹乡政府被迫先给了马春兰一万元稳控住马春兰,是我们陈曹乡党委委员徐某交给马春兰的,希望马春兰停止上访。但马春兰不断的来陈曹乡政府叫嚣,要求政府马上将剩下的钱给她,否则过完年就会赴京上访。此后,马春兰经常给我打电话,催促我赶紧把钱付给她。我没有办法,只好慢慢的拖着马春兰,说政府没有钱,需要打报告。2018年2月15日(农历大年三十),马春兰再次到政府找到我,向我要钱,我和徐某给马春兰做工作,马春兰依然不听劝解,表示还是会去上访。2018年元月5日,马春兰去北京上访,党委委员徐某到北京接访,马春兰当时不愿意回来,要求政府赔偿她去北京上访的车票钱、住宿费等,否则就在北京不回来了。徐某和政府工作人员常某为了稳定马春兰情绪,给了马春兰人民币3996元(具体情况我不太清楚,徐某和常某比较清楚),这样马春兰才跟着徐某从北京回来了。(3)证人郑某(许昌市建安区陈曹乡信访办主任)证言马春兰是陈曹乡屈庄村人,是个老上访户,我最开始给她接触是在2017年7月份许昌县信访局转给我们陈曹乡信访办的批件,是因为马春兰去许昌县信访局上访反映土地被占的事,然后许昌县信访局转交我们陈曹乡信访办处理。马春兰说是她家的土地被占了近3亩,要求解决。经过我们陈曹乡政府调查,2017年8月11日已经对马春兰的信访要求作出了处理意见,意见是信访人马春兰反映的本人所分土地24亩不属实,且后孙汪村干部挖的沟是在自己村耕地范围内,信访人所说的侵占一事不成立。但是当时马春兰不认可这个处理意见。后来因为土地马春兰和后孙汪村发生纠纷,在陈曹乡政府主持下,在陈曹乡土地部门、司法部门、公安部门等部门见证下,陈曹乡后孙汪村、屈庄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四议两公开的,对后孙汪村和马春兰家的土地之间划定了界线,并在界线上挖了一条沟,以此为界。马春兰不认可这个意见,接着就去北京上访了,具体是什么时间去的我忘了,马春兰到北京后没有到信访部门就被负责去北京接访的常某劝返回了陈曹。2018年1月3日,马春兰又去北京上访了,1月5日徐某、常某把马春兰从北京劝返回陈曹。到1月底的时候,我和陈曹乡武装部李某部长、徐某把马春兰叫到陈曹乡政府信访办接待大厅处理马春兰上访的事,马春兰的意思:就是要地,如果说没地的话,用钱补偿,补偿标准就按照新元大道拓宽的占地补偿标准,每亩地5.67万,补偿2亩地的钱。过了几天,我和李某、徐某又去屈庄村委会找马春兰给她答复,看能不能少点,但是马春兰说一分也不能少,而且又要求把2016年以来自己去乡里、县里、市里、省里信访所花费用一共1.5万给她,如果政府不给的话还去跑去北京天安门上访。为了稳住马春兰,不让他去北京上访,2018年2月4日,我和李某、徐某又把马春兰约到屈庄村委会,李某给马春兰说:“先给你1万,剩下的过完年再说,钱还能不能再少点”,马春兰说不能少,并且剩下的钱必须在过年前付清,否则过完年后就去北京上访。具体这钱是谁出的我不知道,是徐某拿的钱。马春兰家应分14亩地,这个应该都有土地确权证的,但是马春兰实际种植的土地已经达到21亩,远远超过了马春兰应种植的14亩地,根本不存在后孙汪村占用马春兰家2亩地的事。因为马春兰上访,李某作为屈庄村工作区区委书记,被许昌市建安区给了处分,包村的乡干部李亚杰也受到了处分。(4)证人张某2(建安区陈曹乡政府人大主席)证言证明:被告人马春兰争议土地已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39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许政办【2015】61号)精神进行了确权。(5)证人屈某1(陈曹乡屈庄乡村支部书记)证言经我了解,马春兰家当时可能分有七口人的田地,一口人分有1.33亩田地,马春兰家共分有13.96亩地。当时分地我不在场,经我了解,分地时是上一任书记屈某3、二组组长屈某2还有村里的代表分的地,当时我们村的地分为一等地和二等地两种,马春兰家分的是二等地,二等地是按照1.5亩地折合为1亩地规定划分的。当时确权时,由村委会安排老干部屈某3带领着确权公司到土地现场进行确权的,确权后给马春兰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简称确权证)。马春兰家确权证上是13.96亩地,是按照2007年屈庄村调整土地时,马春兰家实际应分的土地面积。2007年土地调整后,马春兰家一直没有调整过土地。2015年夏天马春兰跟我们村的王付连因为邻里间的排水问题发生打架,马春兰经常去北京上访。2017年12月21日,马春兰又因为土地问题去北京上访,我和乡里的信访干事常某一起去北京把马春兰接回来了。马春兰上访表面上是反映她把种植的土地被侵占的问题,实际上,马春兰的地已经种够了,没有人侵占她的土地,马春兰就是无理取闹。2018年12月21日马春兰到北京上访,陈曹乡政府得到消息后,安排我和常某赶到北京,找到马春兰,对马春兰劝说,想让马春兰跟我们回来,后来经过我们不断做工作,马春兰说要我们回去就给她解决问题,马春兰还要求政府报销其来往北京所花费的路费、住宿费和吃饭钱。(6)证人屈某2(陈曹乡屈庄村民)证言给马春兰分地的时候,我也参与了,我当时是屈庄村二组的组长。2007年8月调整屈庄村的田地,我们村南地那块地比较贫瘠,距离我们村也远,原来我们村二组每口人在那都有一点地(一个人分不够一分地),村民因为一点地跑那么远,经过村里召开村民大会,经过协商决定把南地那块地以一亩半折合一亩,统一分给一户人家。我们村只有屈明礼和屈学林(马春兰的丈夫)两家报名了。马春兰家里是六口人,我们组人均分地是1.33亩,马春兰家应分得8亩地左右,按照一亩半折合一亩算,马春兰家当时实际分得12亩左右,当时马春兰也愿意了,后来因为马春兰经常跟书记屈某3闹,屈某3说,干脆给她算七口人的地。分给了马春兰将近14亩地。另外西边与后孙汪村的交界处预留有70公分的荒地,东面河沿预留3米的生产路与2米的荒地,北面沟预留了1米的荒地,是屈庄村的地,都暂时由马春兰耕种。跟马春兰分完地,除了荒后。我和屈某3量了一下,还剩下1亩多,不到两亩地。当时屈某3说干脆包给马春兰算了,回来让马春兰交租金。我也没有意见,后来马春兰就把剩下的一亩多种了,当时马春兰一共种了17到18亩地。后来马春兰也没有往村里交过租金。我们村南地那块地一共有30亩左右(具体数也不清楚)。屈明礼家和马春兰家地中间有一条河沟,屈明礼家分了5口人的地,屈明礼家地边也除了3米路,2米荒,他家的分地标准跟马春兰家一样,屈明礼家种了有11到12亩地。剩下的都给了马春兰家。(7)屈明礼(陈曹乡屈庄村村民)证言我家的地在屈庄村西南地。当时村里开会时,划分了好地和赖地两类,西南地是赖地。赖地是按照1.5亩地折合为1亩地规定划分的。我家当时有五口人,每口人应分地为1亩多地,具体分多少亩我想不起来了。当时我家分地之后,我种了12亩地左右,还有一点荒地我也种了。屈庄村西南地只有我和马春兰两家种。(8)证人屈某3(陈曹乡屈庄村人,原陈曹乡屈庄村担任村支部书记)证言证明:2000年以前村里分地,村南地较远,村决定一亩半折合一亩,之后村南地未再调整过,屈某3、屈某2、屈付喜、屈明礼共同参与管理分地,屈明礼和屈学林(马春兰的丈夫)主动承包村南地块,屈学林家六口人,按七口人分地,全组人都是一人合1.33亩,马春兰家实际分地13.96亩,除荒2.5亩,1.4亩由马春兰承包,但马春兰未交租金。马春兰当时一共种植的土地大约有17.9亩。(9)证人屈某4(陈曹乡陈曹街人)证言证明:马春兰家的耕地在屈庄西南地,村里给马春兰家分过地后不久,马春兰委托证人屈某4帮她丈量耕地是否充足,证人屈某4用脚步大致测量后,告知马春兰其耕种的土地面积比村里应该分给马春兰家的土地面积只多不少。(10)证人沈某(陈曹乡屈庄**人)证言证明:马春兰家的地是在屈庄村西南地,马春兰曾让证人沈某帮其丈量分的地,马春兰家的地地形不规则,马春兰给指地边,沈某用卷尺量。经沈某测量,告知马春兰量的地比她应分的地多。(11)证人张某3(陈曹乡后孙汪村支部书记)证言2014年后孙汪六祖的一块地承包给许昌同鑫公司,到2016年8月份同鑫公司不再承包这块田地,后承包与鄢陵县的葛彦州,葛彦州承包孙汪村这块田地与屈庄村马春兰的田地相邻,2016年10月份种麦子的时候,马春兰因地边与葛彦州发生纠纷后。屈庄村村干部屈学智等及马春兰、马春兰的儿子、马春兰的丈夫和后孙汪村村主任张建平、六组组长张某1及六组代表共同协商定了一个后孙汪村与屈庄村马春兰等都能接受的边界,定界由马春兰的儿子亲自用铁钳在边界地两头往地下钻孔下灰并在灰上立水泥桩作为后孙汪村与屈庄村两块地的边界。事后到2017年5月份麦子开花进入灌浆期,马春兰以原来这地边偏向后孙汪的地是弧形地边为理由将后孙汪村承包给葛彦州的小麦,割倒一亩多,马春兰说这地是她的,再次发生纠纷后。马春兰到陈曹乡政府闹事与非法上访,2017年6月,经我村和屈庄村干部同意,在我村和屈庄村挖了一条沟,作为我村与屈庄村的地边界。2017年9月份马春兰又将后孙汪村与屈庄村的第二次定的边界,后孙汪村一方葛彦州承包的大豆收割了大约一亩地再次引起纠纷。因此葛彦州不在承包后孙汪村的这块田地。(12)证人张某1(陈曹乡后孙汪村六组组长)证言后孙汪东地和屈庄的田地紧挨着,我们村的田地在屈庄田地的南面。(挨着我们村田地的)是屈庄马春兰种植的,我们村是2013年划分的地。2013年划分田地的时候分给了我们村十来家村民,2014年村里牵头让着十来家村民的地都承包给了鄢陵一个叫葛彦州的人。2016年,我们村和屈庄马春兰的田地划边界的时候,我们村的村书记、屈庄的村书记、马春兰、马春兰的儿子都在场,我们村先拔了拔我们村的地边,然后又进行了测量,最后是马春兰的儿子挖的“灰掘”定的边界线。马春兰的儿子定过边界后,马春兰说我们村种过她家的地了,马春兰一直因为这事热闹。因为地界的事情,2017年5月份的时候,马春兰把鄢陵葛彦州种植的小麦给割了。2017年6月13日至14日,经我村和屈庄干部同意,在我村和屈庄村又挖了一条沟,作为地界,挖沟就是不想和马春兰再发生矛盾才挖沟的。我们村为了和屈庄保持和谐,避免生气,还让给马春兰了半亩左右的田地。但是马春兰还是热闹。2017年10月底的时候,马春兰又把鄢陵葛彦州种植的黄豆割了。(当时和马春兰划分边界的时候)后孙汪村村书记张某3、后孙汪村村长张建平、屈庄村书记屈某1、马春兰、马春兰的儿子、我们村的两个村民和我都在场。后孙汪村与屈庄村马春兰家交界的土地约11.3亩,2013年我们村六组分地时记的帐本登记的都很清楚,帐本一直由我保管。2016年10月,2017年6月14日两次划定了两村的地界。后孙汪村和屈庄村两村村干部、组长、马春兰、马春兰的儿子、后孙汪村六组村民同时在场,马春兰的儿子定的地穴,马春兰和后孙汪村六组村民都同意。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陈述,证明:2015年时马春兰通过进京上访获利8000元钱。马春兰以后孙汪村侵占自己的土地为由,于2017年12月21日、2018年1月3日到北京上访,目的就是想从政府手里获得利益,并向陈曹乡政府索要进京上访车费、食宿费。2018年1月29日马春兰再次购买车票准备进京上访时,在许昌火车站被劝返。2018年1月31日,在屈庄村村室里,徐某和李某跟马春兰做工作,马春兰要求政府必须马上把11.34万元和这两年上访的费用1.5万元钱给她,一共是12.84万元,否则就去进京上访。被害人徐某、李某、郑某、常某迫于无奈于2018年2月4日,在屈庄村委会付给马春兰了一万元,2018年2月15日,马春兰带领女儿屈红玲再次到政府找到了李某要钱。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春兰供述,我反应的问题就是我的地没有种够。我第一次去了北京正规的上访地点(国家信访局)上访,第二次去了天安门附近上访。我第一次去北京上访是陈曹乡政府的常某和我们村的支部书记屈某1把我接回许昌的。我第二次去北京上访是常某和陈曹乡政府的徐某把我从北京接回来的。我第一次去北京上访是我一个人去的,我女儿屈红玲不愿意我去上访,她得知我去北京上访后,坐火车到北京追我回来。她在北京找到我之后让我跟她回来,我不愿意跟我女儿回来,我说事情还没有解决。我女儿屈红玲还要上班,她就说不管我了,她一个人回家了。我女儿走后,乡政府的常某和我们村的支书屈某1找到我,让我回去,我说我的问题没有解决不能回去。常某说在北京也解决不了,回去才能给我解决问题。我同意跟着常某回去,但是要报销我和我女儿屈红玲的来往车费以及我的食宿费,常某把我的住宿和吃饭的费用给我结清了,把我女儿来回的车票和我来时的车票钱给我报销了,并且给我买了从北京返回许昌的火车票,我就跟着常某和屈某1回来了。我回到许昌好几天了,陈曹乡政府也没有把我的问题给我解决,(2018年1月3日)我就带着我的儿子屈红凯又坐火车去了北京上访,我们这次去了北京天安门广场附近找领导反映问题,我刚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附近我就被人接走了,安排在了招待所。陈曹乡政府的常某和徐某又找到我,让我跟他们回许昌,我说没有解决问题,不能回去,我留在北京继续上访,啥时间把我的土地还给我,把土地确权证给我,我再回去。徐某说在北京也办不出来土地确权证,还得回许昌再办。徐某他们反复劝说我,我才答应回去。我让徐某常某等人报销我和我儿子屈红凯的来往车费,常某把我和我儿子屈红凯的车费报了,把我们食宿的费用结清,然后又给我和我儿子购买了回许昌的车票,我们回许昌了。具体费用我想不起来了,我回来后给政府打了收条。(如果陈曹乡政府)要是解决不了我的问题,我就继续在北京上访。我应该种植24.7亩土地。我家原来的地是我们村的大块地,是好地。大概10年前,我们村分地,我们村南地(就是我现在种植的地)是最不好的地,我们村的其他人都没有人愿意种,我就想着来种这块土地,我们村就把这块地给我种了。当时没有具体数,反正不管多少,这块地都给我了,我记得我们组的组长屈某2说是25亩地左右。我们村的其他人分的地我不管,反正我家原来种的是好地,现在种的是赖地,没有人愿意种的地,所以都给我了。我就是因为没有种够,我才去上访的。自我第二次去北京上访,陈曹乡政府一直说给我解决,但是一直也没有解决好。我就想着再去北京上访。过了几天,我带着我的儿子屈红凯、丈夫屈学林准备再去北京上访,我们刚到火车站,陈曹乡政府的李某、徐某、还有一个姓郑的主任就把我从许昌火车站接回了乡政府,说要再跟我谈谈。李某给我说因为我去北京上访的问题,他已经收到了上级的处分,李某说我快让他逼死了,我说我也不让他逼死,只要他给我解决土地问题,我就不去上访,李某说他也不能把地给我要回来,我说要是实在给不了地,那就赔我地钱,李某问我赔多少,我就说我少种了三亩,我也不多要,赔我两亩地就行。按照我们村小坡(李占科)家站住新元大道拓宽的赔偿标准赔偿。每亩地5.67万元,一共赔偿我11.34万元。李某说能不能少点,我说要是把钱给我,我就把李某受上级处分的损失补偿给他。李某说钱太多,他做不了主,要跟领导汇报。我就跟李某说要在农历腊月二十之前给我结清。李某问我要是给不了我钱,我会咋办,我就跟李某说我还会去告他。李某让我不要去上访了,我就说我不去了。后来我跟李某打过几次电话,催促他赶紧把钱给我,李某也一直没有给我钱。农历腊月十九,李某、徐某、常某、郑主任一块去屈庄村找我,在屈庄村村室里给了我一万元钱,说先给我一万让我过年,别让我去上访了。我当时给他们打了个收条。之后我还给李某打电话,催促他赶紧把钱给我,李某一直都说钱还没有解决。过了一段时间,李某又找到我,说钱不好批下来,能不能少点?我说不但不能少,还得把这两年去上访的误工费等费用给我一万多呢。李某也不说什么了。一直到我被你们公安机关处理,我的问题也没有解决。我儿子屈红祥为我请了一个律师,那个律师前两天来找我了,他说是我儿子、女儿聘请的,律师给我讲了讲法律,律师问了问我的情况,他也说我违法了,让我好好反省一下,不要在继续上访了。他还说我的儿子,女儿都给我担保了,只要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遵纪守法,不再无理上访,政府就会对我宽大处理。我跟律师说,你来不来都没有必要,我已经决心不在上访了,政府给我的处理我都接受,我不会再上访了。律师给我拿了一份文书,还有一个承诺书,文书是一份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就是刚才你们拿的那一份,上面写的有对我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律师给我念了一下,我听后,表示接受。并且我在承诺书上签了字,我同意陈曹乡政府对我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我保证以后不会因此事以任何理由上访。并且我也向公安机关保证:在我被拘留期间,我也认真学习了法律,我之前的行为确实错了,我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做一个良好公民。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证明:被告人马春兰与政府人员谈话和收到10000元钱的情况。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建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春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对被告人马春兰非法所得13396元予以追缴。
上诉人马春兰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被告人马春兰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且所有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春兰无事生非,以自己耕种的部分土地被邻村耕种为由到北京天安门等地上访,在非信访场所提出信访事项,并以到北京上访相要挟,不报销路费、住宿费不服从劝返,向乡政府工作人员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上诉人马春兰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春兰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艳玲
审判员 张 恒
审判员 张利耸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孟 禹邮编:461000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