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22民初151号
原告:付某
被告:李某 原告付某诉被告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付某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以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付某负担。
审判员 杨边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晓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