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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522民初151号

付某与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甘肃省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付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22民初151号

原告:付某

被告:李某 原告付某诉被告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付某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以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付某负担。

审判员  杨边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晓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