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02民初872号之一
申请人:宋某某。
被
申请人:山东润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
被
申请人:臧某某。宋某某与山东润安投资有限公司、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某某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标的额100万元,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大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程 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