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402民初5737号
原告:王奇,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强,宁夏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朱莉,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宁夏固原市。
原告王奇与被告朱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钢材款2400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6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唐文军妻子,唐文军于2015年承建位于固原六盘山薯业有限公司新建固原市马铃薯特色农产品出口物流港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钢材与原告达成协议。2014年10月份至11月份由原告向唐文军施工的上述工程供应钢材,后经结算被告累计欠付原告钢材款240000.00元。唐文军于2015年9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违约金按照3分利计,后经原告多次追要未果。唐文军于2016年11月26日发生交通事故去世,导致原告对于该笔借款无处可寻。后经原告得知,被告朱莉作为唐文军的妻子,系唐文军的合法继承人,已将涉案的工程款于2017年3月20日从固原六盘山薯业有限公司领取了西兰银物流园马铃薯特色农产品出口物流港交易中心工程款2904120.00元,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唐文军的合法继承人继承了唐文军的财产,故亦应承担唐文军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向原告承担清偿欠款的责任,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是拒不支付。现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望判令所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王奇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朱莉,但从其提供的证据欠条来看欠款人为唐文军,被告朱莉与唐文军为何关系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原告王奇的原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24.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王奇。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清伟
人民陪审员宋志仓
人民陪审员梁存香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丽琴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