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923行审127号

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与龚云星非法占地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安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安化县国土资源局;龚云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923行审127号 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雪峰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立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胜中,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龚云星,男,汉族,1982年1月11日出生,住安化县。 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的安国土资罚决[2018]3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龚云星未经批准,擅自动工占用乐安镇祝丰村上马组果园138㎡修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安国土资罚决[2018]3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龚云星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该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上述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且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安国土资罚决[2018]3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   祥   云

审判员 陈献花

审判员叶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廖珊

书记员黄园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