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06执94号申请执行人李全英,女,生于1965年7月22日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曹世清,男,生于1957年3月18日汉族,住宜昌市夷陵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宜昌海尔克斯厨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克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经济开发区鄢家河村****。法定代表人曹世清,系该公司董事长。李全英与曹世清、海尔克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全英于2019年1月11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506民初160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曹世清名下有号牌为鄂E×××**的奔驰牌小型车辆一辆;被执行人海尔克斯公司名下有号牌鄂E×××**的五菱牌小型车辆一辆;另,位于宜昌市夷陵区经济开发区鄢家河村**登记在宜昌易捷思厨具有限公司名下的地号为506020012055土地的使用权及该宗土地上的房屋(产权证号夷陵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50××**)亦归被执行人所有或享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宜昌海尔克斯厨房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526元及利息。
二、查封被执行人宜昌海尔克斯厨房科技有限公司号牌鄂E×××**的五菱牌小型车辆一辆;查封被执行人曹世清所有的号牌为鄂E×××**的奔驰牌小型车辆一辆。
三、查封被执行人宜昌海尔克斯厨房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宜昌易捷思厨具有限公司名下的地号为506020012055土地的使用权及该宗土地上的房屋(产权证号夷陵区房房权证小溪塔字第**、0××73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罗延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娜